| 後太空發展法時代我國的太空規範資源需求 黃居正 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

臺灣太空發展的挑戰與契機:從法律建構到國際參與
探討臺灣太空發展的歷程、挑戰與未來展望,特別聚焦於《太空發展法》的建構及其對臺灣太空活動的深遠影響。以自身經歷出發,闡述了臺灣在太空法律與組織發展上的艱辛,以及《阿提米絲協議》為臺灣帶來的國際合作新契機。
從法律建構到組織變革:臺灣太空發展的挑戰
臺灣太空發展的起點充滿未知與困難。在1998年回國後,我對臺灣的太空活動一無所知,也難以理解太空中心的運作。早期的太空組織名稱含糊不清,使得外界對其功能感到困惑。即便我是臺灣首位公費派駐國外研究航空與太空法律的學者,回到臺灣後仍面臨著所學無法施展的困境。
2016年,太空中心首次與我接洽,希望制定《太空法》。然而,當時太空中心自身對此也缺乏明確方向,使得法律的建構變得更加艱難。當時全球許多國家,包括日韓、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甚至印尼,都已開始制定本國的太空法,並成立了相應的太空組織。這些國家的經驗顯示,完善的法制與組織能顯著推動太空發展,韓國便是一個預算與科研能力大幅躍進的典範。
在臺灣,太空法律的制定面臨多重阻礙。行政院的「組織法與作用法不能合一」原則,使得新組織的設立難上加難。此外,將太空視為國家戰略核心、隸屬於總統或國安會指揮的理念,也因各部會的本位主義而難以實現。最初的草案中包含的租稅抵減、促參條款等有利產業發展的內容,都因財政部等部門的反對而被刪除。國防部也持續表示與軍事相關之太空活動包括太空載具之發射,應被排除在《太空發展法》適用範圍之外,認為其自身之發射與其他活動不應受平民法規之限制。
不得不說,太空法制的推動過程異常艱辛,缺乏推動所需經費、各部會消極無意願配合,甚至連業界都有反對意見。但我堅信,沒有《太空發展法》,太空中心的預算不可能逐年成長到今天的地步。雖然許多原先設想的條款,如「預算逐年保證成長條款」,與產業相關之配套設計如獎勵投資、租稅優惠,以及地球觀測資料之歸屬與近用等,並未能納入最終版本,但這部法律的通過,仍為臺灣太空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太空發展法》的現況與未來展望
現行的《太空發展法》在立法過程中經歷了多次妥協與調整。由於受限於前舉組織與作用法難以合一,最終版本僅是一個「架構性立法」,許多細節留待後續的子法或主管機關自行制定。這也導致了許多法規的空白,需要未來逐步補足。
我認為目前需要完善的部分包括:
- 發射活動的審查與保險制度: 未來所有衛星發射,無論境內外,皆需經太空中心審查,並要求發射人投保,以因應可能造成的損害責任。
- 太空設備融資規範: 借鑒國際經驗,建立一套確保太空設備擔保登記與債權轉讓的機制,以吸引國際資金。
- 次軌道太空活動的法律框架: 隨著太空活動的發展,次軌道活動的運送人責任等法律問題將日益浮現,需提前規劃。
- 太空教育的積極推動: 呼籲教育部積極主動規劃與配合太空教育,提升相關部門的位階,並將教育功能融入太空中心的各項活動。
《阿提米絲協議》:臺灣太空發展的國際新契機
在國際合作方面,除了目前的實用面向如通訊、氣象與地球觀測外,尤其應注意的是《阿提米絲協議》為臺灣帶來的重大契機。該協議並非透過國際組織通常採用的多邊協議建構,而是透過各簽約國與美國簽訂雙邊協議共同組成。這意味著臺灣有機會依據《臺灣關係法》與美國簽訂雙邊協議,進而參與《阿提米絲協議》這個多邊國際太空規範架構。
《阿提米絲協議》對既有的國際太空法原則產生了巨大變革,特別是對於太空資源的獲取與歸屬。在美國的強烈主張下,太空採礦所得的自然資源不再被視為「人類共同遺產」,而是「主權國家自然資源」。此外,協議也推動太空採礦及後續處理過程的現地利用原則,也就是在太空進行使用收益處分,減少資源搬回地表的需求,進而影響了現有國際太空法原則之適用。這些變革勢必對全球太空法律發展產生驚人的衝擊,而臺灣不能缺席、忽視這個明定在我們太空發展法中的原則的變遷,以及評估其影響。
探月活動目前仍然是在太空中心的長程計畫中的重要部分,不論是由太空中心直接參與,或是透過學界科研方式間接為之。因此,《阿提米絲協議》是臺灣絕對不能迴避的規範議題。我認為臺灣社會應密切關注《阿提米絲協議》的發展,並積極參與全球太空規範的制定,以確保臺灣在未來20年的太空法發展中佔有一席之地。
| 太空法與學界經驗 劉正彥 主任 (國立中央大學太空科學與科技研究中心) |

臺灣太空教育與衛星發展的經驗分享
分享聚焦於臺灣在太空教育、衛星發射與太空產業互動的實際經驗,並探討了在這些過程中遇到的法律、技術與管理挑戰。透過具體案例,闡述了臺灣在太空領域的成就與未來發展方向。
臺灣衛星發展的實戰經驗
中央大學在臺灣太空發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累積了豐富的衛星發射經驗。從早期與太空中心合作的飛鼠號,到參與國際合作的國際教研衛星一號、四號,以及自主研發的珍珠號(包含A、B、C三個原型機)。這些計畫不僅累積了寶貴的工程經驗,也促進了與業界的合作。
雖然臺灣未直接參與《阿提米絲協議》,但中央大學的玉兔號在搭乘月球著陸器前往月球的過程中,雖遭遇「硬著陸」(墜毀),卻意外地取得了獨特的成就。玉兔號在從地球到月球的整個飛行過程中,完整量測了輻射環境數據,這份資料對於參與《阿提米絲協議》的國家和產業極具價值,許多國家紛紛洽詢購買。這證明了即使計畫未能完全成功,其數據的完整性仍可帶來巨大的國際影響力。
太空活動面臨的法律與技術挑戰
在衛星發射與太空活動中,臺灣面臨多重法律與技術挑戰:
- 採購與財產權: 太空採購速度快、金額大,現行採購法規難以跟上。此外,衛星發射後,其所有權和財產權的歸屬(特別是當衛星本體與酬載分屬不同單位時)以及驗收問題,都成為實際操作中的難題。
- 衛星登記與責任歸屬: 衛星發射後的登記,誰是財產擁有者?誰是登記人?若衛星發生意外或墜落,責任應由誰承擔?這些都是需要釐清的法律問題。例如,中央大學的珍珠號在與太空中心報備後,由太空中心登記。
- 太空救援與安全: 太空中的衛星可能因太陽閃焰等因素受損,需要進行救援。此外,攜帶核能電池的衛星若墜落地球,可能造成核污染,其責任歸屬和處理方式涉及嚴峻的法律與安全問題。
- 公有與私有經濟的合作: 太空產業發展迅速,商規產品的成本遠低於軍規和航太規產品。學界與業界的合作,能有效利用業界的技術與資金,共同推動太空經濟。但如何界定公私之間的財產權與經濟活動,仍需完善的法律框架。
- 太空環境保護與交通管理: 隨著衛星數量(如Starlink)的增加,太空垃圾和光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對天文觀測造成衝擊。未來的太空法規可能需要規範衛星的離軌(deorbit)措施,鼓勵自動降軌技術的發展。
- 通訊頻率與網路安全: 太空通訊涉及頻率分配、網路安全和通訊協定,這些都需要符合國際法規和組織(如ITU)的規範。民用GPS等導航系統的普及,也使得軍民應用之間的協調和平衡變得日益重要。
- 太空生醫與生物實驗: 在太空中進行生物實驗(如種子生長、蛋白質晶體培育、生物存活率研究)面臨特殊挑戰。將有機體送入太空,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遠非運送螺絲釘般簡單。
立方衛星與太空教育的未來願景
我認為立方衛星在太空教育中扮演了關鍵角色,為學生提供了學習衛星應用和參與國際合作的機會。未來,隨著第五代通訊衛星的發展,臺灣應積極培育相關人才,以應對碳追蹤、海洋資源、空氣污染、海嘯地震觀測等應用需求。
教育界應與學術界、國家太空中心緊密合作,共同成為人才培育的搖籃,並熟悉太空法規,以有效執行相關任務。
本次分享深入剖析了臺灣在太空發展中的挑戰與成就,並描繪了未來在法律、技術與國際合作方面的願景。
| 新時代下的太空規劃與法制實踐:臺灣的挑戰與行動 江俊儒 組長 (國家太空中心太空政策法制組) |

臺灣太空規劃與法制實踐的新時代挑戰與行動
探討臺灣在太空領域所面臨的新時代挑戰,以及國家太空中心(TASA)為應對這些挑戰所採取的規劃與法治實踐行動。隨著太空商業的興起和地緣政治的變動,太空已成為具備戰略重要性的關鍵基礎設施。
新時代下的太空發展契機
太空產業正迎來黃金時代,摩根史坦利預測2040年全球太空經濟將上看11兆美元。這股浪潮不僅帶來巨大的商業潛力,俄烏戰爭也凸顯了太空在通訊、遙測及即時監控等國防應用上的關鍵作用。此外,國際合作如《阿提米絲協議》和中國的嫦娥工程,皆旨在打造多邊合作的範疇。
為應對這些外部環境變化,臺灣內部也進行了相應調整。除了《國家太空發展法》的實施與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的落實,當時的蔡英文總統及現任賴清德總統也都將太空發展列為重點施政方向,並強調支持本土太空產業。在這樣的背景下,臺灣重新檢討並修訂了太空三期計畫。
太空三期計畫:臺灣太空發展的新藍圖
修訂後的太空三期計畫,預計很快就會由行政院核定,核定之後將能呈現更多具體內容,但就大方向而言,包括:將原訂2019年至2028年的十年計畫,延長至2031年,並大幅擴展了發展範疇。除了原有的遙測衛星星系規劃,新計畫還納入了以下重點:
- B5G通訊衛星計畫: 瞄準未來通訊衛星的巨大商機,推動自主研發並帶動產業鏈發展。
- 國家發射場建置: 發展本土火箭技術,以提升臺灣的太空自主能力。
- 產業支持平台: 提供地面驗測、高空無人機驗測平台及立方衛星驗測等,協助產業發展關鍵元件。
具體而言,太空三期計畫有三大目標:
- 遙測衛星星系:規劃建置由8顆光學遙測衛星(福衛八號)和2顆合成孔徑雷達衛星(福衛九號)組成的完整星系,提升國土觀測能力與國防韌性。
- 產業發展:以B5G通訊衛星為核心,培養本土廠商衛星製造及系統整合的能力推動本土衛星產業鏈。
- 太空自主: 透過發射場建置和火箭技術發展,擺脫對外國發射服務的依賴,掌握核心技術並與國際接軌,為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太空法制的實踐與挑戰
隨著太空計畫的日益增多和活動的多樣化,完善的太空法制配套顯得至關重要。TASA目前正積極研擬一系列的法律規章和行政命令,以確保未來火箭發射、發射場營運等從未有過的太空活動能有法可循。這些法規的建構,需要借鑒國際經驗,並因應臺灣的特殊國際地位進行創新。
目前,TASA太空政策法制組有幾個核心工作目標與方向:
- 發射前風險管控: 強調太空保險的重要性,以降低高昂且高風險的太空活動可能帶來的損失。
- 發射活動通報: 針對超出臺灣飛航情報區的次軌道飛行和入軌火箭發射,積極研擬國際空域與海域的通報規範。
- 衛星入軌規範: 隨著低軌衛星數量預計在未來十年內暴增六倍,更為嚴謹的入軌規範和國際協調機制將是維護太空秩序的關鍵。
然而,臺灣在太空法治實踐上面臨獨特挑戰,特別是在頻率協調方面。所有衛星活動都需要使用頻率,但頻率資源有限,需遵循國際電信聯盟(ITU)的規範。由於臺灣無法成為ITU會員國,這使得商用衛星的頻率申請面臨巨大困難。
TASA正努力尋找創新的解決方案,包括透過雙邊或小多邊協議來彌補國際地位的困境,確保臺灣的衛星能夠順利取得頻率執照並參與國際太空活動。
臺灣太空法治人才培育與未來展望
太空政策法制組雖然是TASA法人化後新成立的單位,僅有六名成員,但我們正積極推動臺灣太空法制的發展。TASA也深知僅靠自身力量遠遠不夠,因此每年都會舉辦太空事務人才培訓營,旨在培育更多跨領域的太空事務人才,特別是在法制領域。
法制是太空發展中常被忽視但極其重要的基石。儘管臺灣在國際上面臨諸多挑戰,且太空計畫仍處於邊做邊學的階段,但法制將提供穩定的力量,為臺灣的太空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 衛星產業的機會與挑戰 吳沛綾 資深專員 (川升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太空產業的挑戰與契機:地面端設備驗測與國際接軌
臺灣太空產業發展中,地面端設備驗測的重要性與所面臨的挑戰,並提出了提升臺灣在全球太空供應鏈中地位的策略。作為國際衛星營運商協會(GSOA)的一員,川升股份有限公司從產業角度觀察到,完善的地面端設備驗測制度與國際互認機制,將是臺灣太空產業未來發展的關鍵。
太空產業新視角:地面端設備驗測的挑戰
川升公司作為一家專精於天線量測和無線通訊測試系統開發的公司,積累了從小型天線晶片到大型無人機及衛星通訊地面終端設備的精準量測經驗。在衛星通訊領域,特別是低軌道衛星的終端天線量測,面臨著獨特的挑戰:
- 高精度要求: 為避免多樣的低軌衛星間相互干擾,終端設備的量測精度必須非常高。
- 電子掃描陣列天線的複雜性: 新一代低軌衛星終端多採用電子掃描陣列天線,其快速波束切換特性使得量測項目更多、耗時更長。傳統方法可能需要數百天才能完成整個天線的量測,但川升已成功將此時間縮短至一個月。
目前的《太空發展法》主要規範的是太空中的衛星和火箭,然而,要發展衛星通訊,地面端的設備規範同樣不可或缺。儘管臺灣NCC對地面通訊設備有相關規範,但若臺灣廠商要將衛星終端設備打入國際供應鏈,目前國內缺乏「一條龍」的驗測服務,廠商常需將設備送往歐美進行耗時且高成本的測試。
提升臺灣太空產業競爭力的四大建議
為解決上述問題,川升公司提出了四點建議,旨在補足臺灣太空產業在「天空與地面銜接」方面的空白:
- 建立通訊領域的驗測標準與制度: 參考3GPP或Wi-Fi等通訊標準組織,建立一套針對衛星產業的標準與驗測制度,引導廠商開發產品,並逐步提升臺灣驗測結果的國際認可度。
- 擴大補助範圍至驗測環節: 除了產品開發,政府補助和獎勵措施應涵蓋測試平台建置、國際授權認證取得以及自動化量測技術開發等驗測環節,以降低廠商成本並加速產品上市。
- 培養跨領域人才: 衛星產業需要具備天線設計、射頻元件、電路知識、硬體自動化控制等多領域知識的通才。鼓勵政府推動產學合作專案,讓學生提早接觸實際實驗,形成正向循環。
- 建立國際互認協議(MRA)或等效制度: 鑑於臺灣在國際上的特殊地位,建立一套能被國際認可的互認協議或等效制度,確保臺灣產品和測試結果能順利進入國際市場。
GSOA與國際互認協議的重要性
國際衛星營運商協會(GSOA)是一個涵蓋衛星產業整個生態系統的國際組織,從營運商到終端設備製造商、元件供應商,乃至驗測單位都包含在內。GSOA在政策影響力方面扮演關鍵角色,參與ITU頻率協商會議、3GPP非地面網路整合討論以及世界經濟論壇等。
GSOA內部推動的國際互認協議(MRA),旨在透過推薦合適的測試單位(Authorized Test Entities, ATEs)並經審查投票後,讓這些測試單位量測的結果能在不同的會員衛星營運商之間互相認可,避免重複驗測,大幅節省成本。目前全球有四家ATEs,亞洲地區尚無。
川升公司正積極申請成為亞洲地區唯一的ATE,這不僅是公司自身的機會,更是臺灣的機會。若能成功切入驗測市場,臺灣將有機會從被動參與轉為主動,吸引更多國際設備前來臺灣進行量測,從而吃下國際市場。
產官學合作推動臺灣太空產業
總結而言,推動臺灣太空產業發展,需要產官學三方的共同努力:
- 產業: 持續投入資源建置量測設備、研發新技術。
- 政府: 提供支持、補助,並完善《太空發展法》及相關法規。
- 學界: 培育人才,提供專家顧問和監督角色。
最終目標是打造地面端設備的驗證制度,並將其與國際接軌,特別是透過國際互認協議。只有這樣,臺灣才能在蓬勃發展的全球太空產業中佔據一席之地。
| 基於低軌海洋水色遙測衛星的智慧海洋商務模式-海洋水色遙測衛星研發 洪誌寬 副總經理 (芳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海事衛星應用與法規挑戰:芳興公司的產業視角
分享芳興股份有限公司在海事衛星應用中遇到的法規挑戰,特別是在商業衛星運營方面。芳興公司提出其在漁業管理、漁工人權和金融備援等領域的創新解決方案,並期待與專家學者共同探討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之道。
海事衛星應用的法規困境
芳興公司主要從事商業衛星的開發與海事應用,在實際運作中頻繁遭遇法規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漁業的合法合規性與漁工人權。
- 漁業合法合規: 臺灣漁業因「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漁捕」(IUU)行為常被國際組織發出黃牌或紅牌警告。芳興公司提出透過衛星資安機制來解決此問題,運用公開金鑰基礎建設(PKI)的「不可否認性」特性,在漁船端架設電子觀察員(攝影機)。當捕撈到保育類魚種或有其他違規行為時,擷取影像並透過PKI簽證,作為證據。
- 漁工人權: 歐盟日益重視漁工人權問題,芳興公司計劃透過人臉辨識技術計算漁工工時,並以PKI簽證方式記錄,以解決漁工工時過長或受虐待的問題。
然而,這些創新應用也帶來了新的法規挑戰:
- PKI憑證中心位置:憑證中心應設在地面還是衛星上?若設在衛星上,現有地面憑證中心的管理與執行辦法是否適用?
- 太空領域的認可:透過資安機制解決漁業合規和漁工人權問題的方式,是否在太空領域中被認可?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芳興公司正計劃明年發射一顆搭載GPGPU酬載的衛星,嘗試在衛星端建立憑證中心,以實現驗簽功能。
金融備援與頻率協調的挑戰
除了海事應用,芳興公司也在探索衛星在金融備援方面的潛力。借鑑俄烏戰爭中通訊基礎設施受損的經驗,芳興公司正嘗試與銀行合作,將重要金融資料備份至衛星端,以防地面資料中心遭受攻擊時能有備援方案。這也引發了資料儲存與存取相關的法律問題。
此外,頻率協調是芳興公司面臨的另一個重大挑戰。遙測和物聯網資料量龐大,若要在臺灣建立地面站來接收每日約700MB的資料,似乎難以實現。因此,公司正考慮在挪威等海外地區架設地面站,但這也牽涉到當地無線電台的法規與許可問題。
產業需求與未來展望
芳興公司的海事衛星應用主要源於漁業署的需求:
- 漁業資源管理: 透過衛星協助漁船探索中西太平洋以外的新漁場。
- 產業升級與漁船動態監控: 利用衛星定位監控漁船是否超出電子圍籬,避免非法捕魚行為。
- 強化執法力度: 運用資安方式打擊IUU漁捕。
從業界角度來看,船公司最主要的需求是漁場與船隊管控,包括船隻位置、健康狀態、油料補給等,以利船隊調度。
芳興公司將整個海事應用分為星端、地端、船端、物聯端和雲端五個層次。在星端,目前以遙測為主,未來可能考慮「衛星即服務」(Satellite as a Service),將酬載放到其他公司的衛星上運行。這將進一步引發衛星所有權、資料所有權以及通訊酬載使用權等複雜的法律問題。
目前,星端獲得太空中心支持,地端與船端獲得經濟部支持,而雲端則有望與漁業署及數位發展部(數發部)合作。芳興公司與漁業署及數發部的合作計畫,旨在將遠洋漁業推向數位轉型,整合產官學研各方力量。
專家回應與法治展望
針對芳興公司提出的問題,臺灣太空法律專家表示,雖然早期《太空發展法》的涵蓋範圍廣泛,但推動過程中為求通過而有所妥協,導致部分議題未能完整納入。例如,漁工人權和漁獲總量管制等涉及政策選擇的問題,是否能透過廣義的太空法治(如後續子法)來解決,仍有待觀察。
至於國家發射場的建置,由於被認定為「工程建設」,將受嚴格的預算管制,其發展速度和能觸及的產業範圍仍有不確定性。
儘管面臨諸多挑戰,專家仍對臺灣太空發展保持樂觀。隨著太空預算增加和組織結構完善,期待能將更多學術能量引入,共同推動太空產業的全面發展。法治作為穩定的力量,將為臺灣太空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應對未來更多未知挑戰。
| 綜合討論 與 小結 |

臺灣太空法治的演進與展望:從「先求有再求好」到產業共創
本次綜合討論環繞臺灣《太空發展法》的制定歷程、現行挑戰,以及未來應如何與時俱進,尤其強調在太空產業快速發展下,法規應如何回應新興的技術與應用。與會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共同探討了《太空發展法》的不足之處,並為其未來的修訂提供了寶貴建議。
《太空發展法》的緣起與現況
臺灣《太空發展法》的推動,其「點火線」起因於一家民間公司於原住民保留地成立火箭發射業務,引發社會對火箭發射的關注,才促使政府將塵封已久的太空法案重新提上檯面。如同黃居正老師所言,該法案的制定是「先求有再求好」的產物,因此內容僅規劃大方向,故仍有許多待補足的細節。
與會的業界代表指出,現行法規在地面發射設備管制、頻率協調,乃至漁業應用等面向,仍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複雜性,使得在短時間內難以獲得明確答案,需要更深入的研究與討論。與會者期盼能將這些意見彙整,整理成一份白皮書,作為未來修訂《太空發展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法規的妥協與現實考量
黃居正老師回應指出,當年《太空發展法》在推動時確實考量到要涵蓋遙測、地面站及相關產業,但由於立法過程中的妥協,部分議題未能完整納入。他強調,這是一個「先求通過,再圖後續追補」的策略。
對於漁工人權和漁獲總量管制等議題,黃居正老師說明若《太空發展法》能有更高層次的協調機制,由中央部會共組,太空中心執行,這些議題或能順理成章地被納入後續法規發展。然而,以現行狀況來看,尚難以保證。
此外,關於發射責任,黃居正老師解釋,儘管臺灣不是《1972年責任公約》的締約國,但臺灣對國際承諾負「絕對責任」,即「故意過失」條款不涉及對外責任,而是對內進行責任分配。這是當年與業界協商後的結果,旨在避免廠商因承擔過高責任而阻礙太空發展。他強調,這兩個系統是平行存在的,且國內廠商多半接受這樣的制度。他也建議可參考歐盟(特別是法國)如何透過協議來分配發射責任。
產業的聲音與未來的發展方向
川升公司邱宗文總經理提出,衛星作為一項具備韌性的科技,需要政府的長期支持。他建議,除了將玉兔號等衛星任務的經驗資料共享(甚至商業化)以獲取資源外,更應積極透過數位軟體或OT技術進行模擬,以降低未來任務的失敗率,減少風險。
航空科技發展中心的代表也表達了與學界和業界深化合作的意願,特別是在美國Space Force的影響下,該中心希望學習並投入更多資源於太空領域。
中央大學劉正彥老師補充說明,太空計畫需要大量的資源投入,一旦有機會參與國際合作或取得資料,都將全力協助共享。他強調,「經驗與知識的共享」是太空領域的重要態度,透過分享資料,能衍生更多合作機會。
展望與倡議:白皮書與跨領域合作
與會者普遍認為,太空法規需要不斷與時俱進,跟上科技的快速發展。因此,將本次論壇的意見彙整成白皮書,將是未來修訂《太空發展法》的重要參考。太空中心江組長也表示,白皮書能為太空法治的研擬提供明確的綱領,確保法規的完善性。
最後,討論強調了產官學研的通力合作,特別是:
- 政府:提供支持、補助,並持續完善《太空發展法》及相關法規。
- 學界:培養跨領域人才,提供專家顧問與監督角色。
- 產業:持續投入資源,建置設備,研發新技術,並積極與國際接軌。
此外,鑑於臺灣作為海洋國家的特性,與會者也呼籲將海洋與太空領域更緊密地結合,共同推動相關應用。同時,也應鼓勵國內法律學院投入太空法研究,培養更多專業人才。總之,本次論壇凝聚了產官學研各方意見,為臺灣太空法治的未來發展勾勒出更清晰的藍圖,期許在白皮書的指引下,健全臺灣在全球太空競爭中的角色。



